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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北京律师事务所条件及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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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民国时期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、发展的重要时期。以伍廷芳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废除封建专制制度、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,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,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。同时,也仿照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,确定了全面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的蓝图。其中包括改革司法审判体制,建立律师辩护制度。



一、律师事务所注册申请条件:



(一)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
1.依法取得《律师执业证》,专职从事律师职业;



2.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;



3.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,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。



(二)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
1.有自己的名称、住所和章程;



2.有书面合伙协议;



3.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;



4.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。



(三)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
1.有自己的名称、住所和章程;



2.有书面合伙协议;



3.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;



4.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。



(四)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
1.有自己的名称、住所和章程;



2.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。



一、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,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



(一)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;



(二)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;



(三)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;



(四)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



(五)设立人名单;



(六)设立人的资质材料:设立人简历表(附件下载);身份证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;设立人承诺书;设立人与原所解除聘用关系和原所出具的结清财务,业务、卷宗交清的证明;人事关系委托存放证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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